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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专题研究

【导语】法定继承纠纷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所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确定的案由之一,上海法律网通过邀请专家律师撰稿、网站编辑人员搜集整理等方式在本专题中发布与法定继承纠纷有关的法律新闻、法律常识、法律法规、实践案例等文章,并邀请专家律师评析相关案例,以便尽可能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展示当前法院就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所持有的审判观点。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是否适用继承遗产诉讼专属管辖
【案  情】原告吴某,住上海市A区;两被告邵某甲、邵某乙,户籍地均为上海市B区。上海市B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吴某诉两被告邵某甲、邵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后,经查被告邵某甲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C区,被告邵某乙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A区。 【分  歧】本案中,关于应否适用继承遗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
 脑瘫男子的亲人为遗产闹上法庭,法官坚持这样做
他是脑瘫疾病患者,被评定为多重残疾人,而身边最亲的人——妻子和母亲不和,在父亲去世后,更因遗产继承问题矛盾进一步激化,最后闹上法庭。面对这起特殊的家事纠纷,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清溪法庭联合当地特邀调解员耐心与双方进行沟通,详细了解双方矛盾症结,后结合案件实际和各方意愿拟定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和解并顺利履行,不仅保障了脑瘫疾病患者今后的生活,还使破裂的亲情关系得以修复,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肯定。妻子……
 遗产继承男女平等 风俗习惯亦需参考
刘女士与刘甲、刘乙、刘丙、刘丁系同胞兄妹关系。1998年,刘女士的父亲去世,2001年其母亲去世。父母生前在房山区某村有宅院一处,院内有北房四间、东房三间。因房产继承问题,刘女士与4位哥哥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屋。庭审中,刘甲、刘乙、刘丙均表示同意刘女士诉求。而刘丁则辩称,1993年父母分家时已将北房四间、东房一间分给自己,只有东房中两间土坯房可以分割,但该两间土坯房已于2018年1……
 父亲先于爷爷去世 爷爷的遗产如何继承?
王小一的爷爷王强有6个子女,长子为王小一的父亲王贺。2016年,王贺因病离世。2017年6月,王小一与王强对王贺留下的21万元遗产进行了分割,并达成协议:王小一继承11万元,王强继承10万元。2018年8月,王强与5个子女协商,表示将10万元遗产分为六等份,由他们5个兄妹及王小一继承。协商中,5个兄妹中的4人自愿放弃继承份额,将他们的继承份额给老五王力。王强病故后,王家5个兄妹与王小一因遗产继承问……
 未与继母共同生活过的继女,为何能继承继母的遗产?
小洁的父母于1950年结婚,三年后双方离婚,当时小洁被判由父亲抚养。因在京无住房,父亲将小洁送去她在天津的姑姑家,每月向小洁的姑姑支付抚养费。几年后,小洁的父亲再婚,当时小洁14岁,后来,父亲与继母又先后生育一女小静、一子小强,虽负担加重,但父亲仍每月向小洁的姑姑支付抚养费。  小洁未成年时,每逢寒暑假回父亲家,成年后,每逢节日也会回京看望父亲与继母。父亲与继母均有退休工资和住房,未与三个子女同住……
 父母去世,独生子女不一定能继承房产!
小丽是独生女儿,父亲10年前去世,母亲今年刚过世。父母亲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价值约300万元。  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小丽还未成家,因此没去办理手续。现在母亲已经去世,小丽也已成家,女儿两周岁,再过一年就上幼儿园了。因为父母留下的房子是学区房,小丽就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把户口迁进去。  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房管局却说,仅凭这些……
 代位继承的法律依据及法律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5.……
 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及其举证要点
遗产份额  不论代位继承人的人数多少,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得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举证要点  代位继承纠纷案件一般应具备如下证据:  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
 代位继承的法律要件及地位
法律要件  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该死亡可以是自然死亡,也可以是宣告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均不得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
 代位继承的内容及效力
代位继承的内容  1.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该已死亡的子女(若活着时)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继承法》第11条)。  2.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但是,无论多少代位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都只能分得被代位人应当分配的份额(《继承法意见》第25条)。  3.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
 代位继承的范围
代位范围  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血亲继承人,配偶一方先亡不发生其子女代位继承的问题,这是各国继承法的一致原则。至于哪些血亲继承人能够作为被代位人,各国的规定差别甚大。综观各国继承立法,关于被代位人范围的规定,大体有四种类型:  1、被代位人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中国继承法和台湾地区民法属于这种类型。这反映了海峡两岸的中国人在继承范围问题上的一致性。但在法条的表述方式上,二者有所不同。中国继……
 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
 代位继承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法律特征  1、被代位……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第一,性质和效力不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遗产继承权,转继承人行使的只是对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被转继承人取得……
 转继承的法律特征及其适用条件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特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
 上海市二中院关于法定继承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6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费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费乙。   原审被告费丙。   原审被告费丁。   上诉人费甲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8)普民一(民)初字第2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
 五种特殊主体的继承权
夫妻离婚会影响亲生子女对亲生父母的财产继承权吗?继父母子女间怎么可以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子女间可以相互继承吗?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怎样?  一、夫妻离婚对于亲生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不产生根本影响。  父母离婚,不管子女归哪一方抚养与另一方的关系仍是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互相仍有赡养、抚养和法定继承权。即使离异后子女改姓甚至双方不怎么来往,也不能从法律上改变这种法定的权利义务。  二、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有……
 什么是继承中的特留份制度?
法定继承人并非一定能继承财产,继承顺序是关键要素。我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还规定,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香港法律没有规定继承顺序,而是依继承人与无遗嘱死亡人之间的婚姻、血亲的远近、经济和生活上的依附程度,来确定继承遗产的顺序。  我国大陆地区曾有过一起某富豪在……
 怎样处理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  只有活着出生的,其权利能力即可实现,才能与其他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
 继承权中的相互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平等权利,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平等权利,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平等权利。在同一亲等中,同一继承顺序中,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也不论是父亲,还是母亲,均有同等的继承权,不因性别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一、继承、继承权与遗产  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之时起,按照法律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遗产是指死者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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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以上为法定继承纠纷法律实务专题研究的相关资料。了解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最新审判动向,掌握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最新审判观点,邀请专业的法定继承纠纷律师析法答疑。我们不代表审判观点,但是我们努力在接近审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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