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劳动律师 >> 劳动法案例 >> 正文

改变经营战略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持

编辑:佚名 来源:启东新闻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案情:
  陈先生2006年5月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销售部经理,月薪5000元。陈先生做出了一定的工作业绩。2007年底,公司董事会决定,经营战略从扩张改为收缩,取消销售部,由副总经理直接管理销售员队伍。2008年元旦后,人力资源部发给陈先生一张《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上面写着:“你与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公司正式通知与你解除合同。”陈先生不解,遂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电器公司不得与陈先生解除劳动合同。
  评析:
  《劳动合同法》就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其中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二是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在程序上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本案电器公司既没有与陈先生就变更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也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陈先生一个月工资后与陈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更站不住脚的是与陈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企业经营战略的改变不属于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不能导致与陈先生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并不意味着没有认定标准。它一般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被撤销等情况。本案中,该公司只是改变了经营战略,其他并没有改变,不能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更不能被认定为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该公司不能据此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