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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的加班应支付加班工资?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案情:

  A公司的加班规定:“若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加班的,员工须向公司书面提交加班申请,由公司同意后,方可加班。”李某所在岗位工作繁多且任务紧迫,为了及时完成工作,李某就在下班后自行加班以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之后,李某与A公司因加班费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

  陈志群律师分析:


  加班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的行为。广义的加班有两种形式:(1)加班。即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进行工作。(2)加点。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推迟下班或者提早上班。本案中,李某的加班属于第二种形式。

  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相关规定来看,所谓的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单位在正常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又另外安排职工上班的。据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如是劳动者自愿加班则不一定需要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李某在公司有明确加班规定的情况下,未经公司同意即自行加班,公司可不支付加班工资。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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