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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群律师谈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的管辖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因公司纠纷所生诉讼的管辖问题比较复杂、对此问题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亦无明确的意见和规定。但大多数人认为,因公司纠纷所生诉讼的管辖,原则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考虑公司所在地等综合因素来确定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以其注册地为准以下有关公司纠纷诉讼管辖的含义与此同。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志群律师认为,以上的理解和观点是2013年1月1日前《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以前的通常理解和观点,但是,2013年1月1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后,直接适用该修正案增加的一条,即现行有效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换句话说,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确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按照上海法院目前的通常做法,无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或不在注册地,原告如直接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都会被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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