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公司分配股利之诉,是指当公司未对股利分配形成决议时股东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公司向其分配一定数额股利,或者当公司因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而拒绝对股东分配股利或者只分配很少的股利时,股东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公司向其分配一定数额股利的诉讼。
在强制公司向其股东分配股利的诉讼中,公司自然应当作为相关诉讼的被告。
(一)公司未对股利分配形成决议时的处理
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公司股利分配形成决议是股东具体意义上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得以产生的前提,公司没有对股利分配形成决议以前,股东不得提起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股东的具体意义上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可以不信赖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而产生,如少数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就明确规定了公司股利分配的方案与股利分配的具体计算方法,根据公司经营利润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可以得出股东应当分得的股利数额,此时,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公司向其分配股利。当然此种情况下其他股东一般也没有分配到股利,所以其他股东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因公司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而拒绝对股东分配股利或者只分配很少的股利时提起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的处理
股东提起此类诉讼时,必须举证证明下列事实:1、公司存在足够的合法盈余,这种盈余的保留超过了一般的行业平均值(可以提供相关的审计报告予以证明)。2、股东已经书面要求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股利分配决议,但遭到拒绝。3、提供证据证明董事会不作出股利分配决议,主观上存在恶意,如大股东在公司前景看好、有大量盈余的情况下,不分配盈利,意图逼走小股东;大股东提取过分的福利和薪金;大股东故意躲避分配红利的所得税等。
由于股利的分配属于公司内部的自由商业判断范畴,公司在制定股利分配方案时,会考虑保留一定的盈余,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因此法院仅对公司董事会存在恶意不分配红利、其行为已超出合理范围的前提下才予以干预。因此法院应判令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提出资本改善的一般政策,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再次进行合理的股利分配。只有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怠于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法院才能根据股东再次提出的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直接判决公司分配股利。具体的裁判结果应当符合新《公司法》第177条规定的要求。而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则是判断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合理的问题,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考量:1、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只有必要性,即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而牺牲股东的近期利益是否为公司的存在与发展所必须,此时就要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证券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状况、公司产品或者服务市场的状况以及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的形势等进行综合考虑,来判断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是为了公司渡过经营难关或者是为了进一步发展与壮大公司的业务。如果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为了经营不法业务,即无提取的必要性可言。2、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具有合理性,即出于公司发展的必要而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时,也应当注意提取比例的合理性,公司不能以提取任意公积金为必要而不顾提取比例的合理性,从而过度牺牲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就是说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时对中小股东利益的牺牲应当控制在最小范围以内。3、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导致公司控制股东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如因为公司长期超额提取公积金而使中小股东不能获得股利的分配,但是控制股东却可以因其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便利而获得巨额的报酬。
当然,由于对强制公司分配股利的诉讼程序,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也缺乏足够的司法实践经验,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对此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