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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售、兼并等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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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改制合同包括国有中、小型企业出售合同、企业兼并合同、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和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不含破产改造形式)。因这些企业属于国有企业,改制合同除双方当事人同意认可外,其生效要件是否还应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职代会,或工会组织同意?是否需要经企业隶属的政府主管部门或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才能生效?国有企业受让方的资格是否应予规范?以上问题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能否确认改制合同有效?要不要对受让万的资格进行审查?依什么规定进行审查。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改制合同未经企业职代会,或工会同意,但合同已经开始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是应确认无效还是效力待定?或应经国资部门批准,但国资部门既没有同意也没有作反对表示的,其合同致力是无效还是效力待定?
   (一)我们认为应规范企业改制方案的决策程序,强化行政审批、许可程序,用尽行政及行政救济程序,减少和降低改制企业的法律风险。企业改制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稍有不慎,容易引起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稳定问题,会产生高价低卖的情况。因此,国有企业在拟定改制方案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二)在决定企业改制方案时,要征求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的意见,做好职工的稳定工作。对于没有履行职代会、工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等程序的,因工会主席往往为企业党委或者经理办公会议成员,在决策层会议上是有发言权的,所以,不宜轻易否定改制方案与决策。对于保护职工利益确有不当之处的决定或者步骤,则应当进行修改和改正,但不宜全盘否定改制方案。特别是改制后已经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绝大多数员工,只是因为经营决策、方针等与接收方产生分歧,便提出当初改制时未能通过全体职工表决,而试图认定改制无效的,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改制方案要经多方面的严格论证,将改制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改制方案报批时,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特别是在签订企业改制合同时,企业各相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批,强化行政审批程序。改制选择的内部程序确定后,企业主管部门才能对外签订改制合同。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和国资部门在从事企业产权交易时,要严格交易证书的审批、许可及监督程序和规范。同时,对未能依照企业改制程序操作引起的法律后果也应作出相应的规定,以利于司法实践中对企业改制合同效力的认定、处理。国务院曾经发布关于鼓励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经营的政策,财政部等五个部委亦曾发布关于企业改制应如何审批的规定,各省市自治区政府亦有针对各自不同情况,对改制进行规范的文件和政策性规定。
  在企业兼并、收购等案件中认定合同成立与否,有效与否,对于案件的实体处理十分重要。1、国务院办公厅、外贸部与国资委及财政部、各省级政府的文件,基本规定,凡是转让标的在3000万元以上的收购、股权转让行为、合同,均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未报经审批的,应当认定合同未生效;未被批准的,事后未补办手续的,或者有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2、按照合同未生效或者无效处理,一般要适用相互返还的原则进行处理,主要是转让一方返还已经收取的对方资金及其利息,给收购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适当赔偿收购方的经济损失,一般以不超过总转让价格的10%,对于有效合同,则应由被兼并、收购方承担违约责任,标准类似。3、即使有效合同的处理,也应当本着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凡是有一方明确表示不愿再继续合作下去的,应当判决解除合同,原合同不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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