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与企业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公司法“几个字眼的变动都意味着投资的调整和利润的变化”。据了解,此次修订草案新增40多个条款,大改条款超过80个,删除条款十余个,还有50多处的文字改动而现行公司法内容仅11章230条。
如此大范围的修订,“带来的将是社会利益的大调整”,整个市场屏息以待。
世异时移 变法亦宜
中国的公司法可能是世界上最严厉的公司制度。不止一位企业家如此感叹。成立公司时,他们面对的全世界最高的法定最低资本要求;经营范围需经政府批准;股份公司要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一人公司不允许成立(仅允许国有独资公司)。投资时,投资额不能高于净资产的50%;融资时,他们不能发行公司债券(仅允许国有企业发债);并购时,他们不能以股权置换的方式进行……
这些严厉的限制,烙着鲜明的管制经济印痕,缘由并不难以理解:现行公司法诞生于1993年12月29日—当时中国刚刚开始实行公司制,中国经济刚刚开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
1970年代末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其中心环节是国企改革。国企改革经过对承包制不成功的尝试之后,1992年推行股份制成为共识,当年5月,国务院有关部委发布了关于股份制企业的全套政策法规,其中两个“规范意见”,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作了详尽规定,实际上是后来出台的公司法的雏形。
1993年11月中央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此后,全国掀起了公司化热潮。一个月后,公司法通过,这在当时出乎许多人的意料。
公司法应国企改革的需要而生,其中有大量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专门条款,给予了国企相当的特殊待遇,也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干预权。如今,许多学者认为,它的实质更接近于一部国有企业改制法。
1993年制定公司法时,中国市场中行政主导的因素大约占70%,10年来的市场化进程使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市场的力量开始占有主导位置。其间,公司法的不合时宜之处渐次显现,直至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过度的管制抑制了社会投资,压抑了经济活力。更糟的是,如同硬币的另一面,严厉的行政管制必然伴生着公司治理制度的漏洞。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认为,制度供给的不足与过度的管制共同构成公司法的重大缺陷。
现实中出现了大量公司法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其中1990年代初诞生的中国证券市场受害尤深。没有对关联交易的规定,没有代表诉讼、集体诉讼的规定,股东不能诉讼请求解散公司……一系列治理制度的缺失,导致众多涉及股东、公司、经营者之间纠纷的案件,法官找不到受理或判案的依据。
大股东或上市公司在欺诈交易、内幕交易、关联交易中获得巨大好处却得不到惩罚,中小股东遭到巨大损失却得不到赔偿—“世界上最严厉的公司制度”,对公司法的这一描述,于许多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而言,反而成为绝对的反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