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及通海水域运输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具体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海商法》第4章的规定,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效力、货损货差、货物灭失、货物交付以及运费、运输单证、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等纠纷。通海水域即是与海相通的水域,包括我国长江、珠江等。
承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常被称为“船方”。依据《海商法》第42条的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承运人通常是船舶所有人,也可能是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所有人是对船舶具有所有权的人。船舶所有人通常根据船舶登记进行确定,即为依法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船舶经营人是基于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光船承租人之间的船舶经营协议而经营使用船舶的人。船舶承租人是指以航次租船、定期租船或者光船租赁的形式承租他人船舶的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与第三者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相对于托运人而言,仍然是承运人。
托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依据《海商法》第42条的规定,“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的规定,因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及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海商法》第4章,《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诉讼程序有更为细化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題】
基于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多发性和典型性,《规定》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在此应当注意,根据《海商法》第4章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同时还应当包括集装箱运输合同纠纷、航次租船合同纠纷和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由于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是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因此本案由不再包括。此外,因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货损货差、货物灭失、货物交付以及运费、运输单证等纠纷,以及班轮运输等纠纷,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