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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快递公司是否需要赔偿?如果赔偿的话,该如何赔偿?

编辑:网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在2015中国快递论坛上,国家邮政局首次对外发布了中国快递发展指数。2014年,中国快递发展指数达到282.4,比上年增长70.8,近4年的年均增速达到29.6%。总体来看,我国快递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快递行业服务能力、服务水平稳步提高,普及范围进一步扩展,社会影响力全面提升。

  在这样庞大的数据下,由此可见,我们的日常生活已经离不开快递的需求。既然与我们的生活有关,那就当然伴随着一系列的相关问题的出现。无论是寄件人、收件人还是快递公司,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很难理解。但大多数的当事人都是作为受害者:寄过来的快递受损、快递丢失或快递公司迟迟不发快递等情况。

  今日,网站编辑就“快递丢失,快递公司是否需要赔偿?如果赔偿的话,该如何赔偿?”该一系列问题进行解答以及分析。

  我们来看以下这个案例,我相信大多数的消费者肯定碰到过很多这样的情形。

  【案例】

  原告重庆小迪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迪公司)与被告重庆圆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通公司)、第三人重庆一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通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圆通公司、一通公司均是合法设立的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圆通公司授权一通公司使用“圆通”商标。原告小迪公司邮寄三台苹果手机总价为18264元,负责运输的是一通公司。但在运输过程中,运输方将邮寄的物品丢失。原告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圆通公司及一通公司共同赔偿损失18264元。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当中原告将物品交于邮寄企业,在寄送过程中物品丢失,原告有权要求邮寄企业进行赔偿,但赔偿主体应是快递服务合同的相对人,而本案当中的合同相对人是一通公司,因此赔偿主体应当是一通公司。一通公司提出应按照快递详情单载明“未保价或未支付保价费快件丢失、毁损、短少的,赔偿限额为所付资费的六倍”条款进行赔偿。关于涉诉快递业务在我国民事法律中是按照据实赔偿标准的原则。对于《圆通速递详情单》中载明“未保价或未支付保价费快件丢失、损毁、短少的,赔偿限额为所付资费的六倍”的条款,因其属于格式条款且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因此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本案中一通公司应按原告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但是,由于原告未进行保价,《圆通速递详情单》中载明“寄件人确认交寄的快件价值不超过10000元”,且在邮寄时一通公司已明确告知在不保价的情况下最高赔付额为10000元。因原告未保价,一通公司无法对其价值进行判断,故对超过10000元的部分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损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院判决一通公司赔偿原告10000元,圆通公司不承担责任。

  【网站编辑观点】

  网站编辑认为:

  根据2013年3月1日新实施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这时,有消费者会提出,那依据该《办法》的规定,按照《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时,按保价金额赔偿;发生部分损毁或短少时,按实际损失的价值予以赔偿,但赔偿额不超过保价金额。未保价邮件发生损毁、丢失、短少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三倍。”该条《邮政法》的规定,仅针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而我们平时寄送的快递服务业务是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所以该条法律规定不应当适用!

  那受到损失的消费者应当依据《合同法》中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求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快递与消费者之间成立的是无名合同,应当比照运输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快递公司将快递弄丢的,应当依照快递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在上述的案例中,因《圆通速递详情单》中载明“寄件人确认交寄的快件价值不超过10000元”,故根据该约定,原告最高也只能获得10000元的赔偿。

  最后,为避免因快递纠纷受损,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网站编辑作如****意事项提醒:

  1、消费者应选择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齐全、合法的货运、快递公司并尽可能选择规模大、管理规范、市场口碑好的货运、快递公司。要认真阅读快递单、货运单上的承诺及背面的合同约定,如发现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可要求进行修改或另选其他快递公司,避免自己的物品受损失后退赔困难。要仔细查看快递单、货运单的填写是否全面、清晰,是否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值、到货日期、运输方式、取货方式、收货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2、快递物品价值较高的情况下,消费者应进行保价。如果未进行保价,那么就应当注意合同中(通常以快递单的形式体现出来)对物品价值的约定。如果合同中对寄送物品价值有明确限定的情况下,消费者仍然寄送超过其约定价值的物品,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超过的价值属于不可预见的损失,快递企业可不予赔偿。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所支付的保价费为消费者申报保价金额的1%至3%,建议消费者切勿因小失大。支付了较低额度的保价费用相当于多了份“保险”。

  3、办理货物托运手续后,一定要保管好发票和收据等凭证,以备产生争议后维权有据。

  4、收到货物后要及时验货,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货物是否缺少,不管对方借故有多忙,千万不要先签字后验收。一旦发现货物有缺少、毁损情形,应立即向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提出,采取当面拍照或在回执单上签署质量问题等形式保留证据。如未经检验就进行了签收,按照合同法第310条规定,就会视为货物完好无损的交付给了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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