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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以承包方式变相转让采矿权”?

编辑:中国土地… 来源:中国土地法务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案例

  A矿业公司在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检查中被发现其将本公司煤矿承包给自然人李某生产经营,约定的承包期是“直至煤矿资源开采完毕”。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没收A公司承包收入款并予以罚款处罚,同时责令A公司及承包人李某双方须在60日内予以改正,否则将做出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A公司与李某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并以其对煤矿的承包属于正当的生产经营权承包、不构成以承包为名变相转让采矿权的违法行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判定行为人构成了“以承包方式变相转让采矿权”的违法行为?

  “以承包方式变相转让采矿权”的非法承包行为违反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根据该办法第15条规定,以承包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在矿业行政处罚及司法审查实务中,对能否用承包方式流转矿业企业生产经营权存在重大争议。应该说,正当的企业承包经营是法律所保护的,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监管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判定矿业权承包可合法存续的底线是不构成“未经审批的变相转让”,故在行政执法及司法实务中,应注意八个因素。

  一是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应是采矿任务的承包,而不是采矿权的承包。

  二是承包人对矿产品不得享有不受发包人控制的所有权及处分权。承包人获取合法利益的法律基础包括劳务收益和矿产品销售分成这两大类,而不得在矿产品的占有、处分中直接获得收益。

  三是发包人不得脱离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管理。在采矿任务承包期间,发包人在法律上仍然是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其不得在收取承包费后即放弃对矿山企业的管理义务。

  四是有关矿产品的经营、销售、调运、过磅、货款结算等均须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并在实质上受发包人控制,不能以承包人名义直接实施上述各法律行为。

  五是不得给承包人授予对采矿权或矿业企业所有权可实施另行转包、分包、转让、抵押、合伙、合股、转投资等的再处分权。

  六是不得将被承包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职授权由承包人担任。因为这将造成发包人与承包人主体资格的实质性混同,违反了承包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

  七是不得将承包期限设定为“无限期”或“直至矿产资源开采完毕”等永久性状态,而是应当受采矿许可证期限的限制。

  八是不得授权承包人对矿山企业的原股权结构享有直接进行变更登记的权利。

  目前,矿业权承包合同纠纷多数具有“名为承包、实为转让”的性质,故真正意义上的合法承包十分少见。凡违反上述八项承包认定规则中的一项或多项,即可判定该承包合同有变相转让采矿权的可能。

  一旦认定构成违法承包经营的,则国土资源部门完全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行为人采取综合执法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情节严重时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本案中,人民法院最终做出判决,认定双方构成非法承包经营,维持了县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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