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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的风险及成因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在建筑施工领域,劳务合同是指企业利用与其无正式劳动关系的人的活劳动,并支付相应报酬而形成的合同。金融危机中,施工企业面临的劳务合同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劳务分包管理不慎带来的风险。劳务分包包括规范的劳务分包和不规范的劳务分包。规范的劳务分包关系是指工程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在这种关系中,劳务人员与劳务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向主承包企业提供劳务,其工伤、医疗、养老等各项保险由劳务企业依法缴纳,发生相关事由在劳务企业享受相关待遇。不规范的劳务分包是指分包方因种种原因不具备相关资质,但又以分包单位的名义与工程承包企业结算劳务费用,其劳务人员往往并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保险待遇。

   规范的劳务分包是建设部门主导的方向,一般不易带来法律风险。但在金融危机蔓延,资金压力增大的背景下,施工企业仍应注意两种情况,一种是拖欠劳务分包队伍的结算款,可能被实际施工人告上法院,由施工企业在欠付价款范围内直接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另一种是施工企业未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有效监督,可能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前者有实际施工人依法主张代位权的功效,后者是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法外增加的义务,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和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需要。很显然,由于流动性短缺,因工程款拖欠形成的风险概率明显增加,施工企业要对此更为关注。 

  不规范的劳务分包带来的风险显而易见,也是施工企业长期防范的重点。主要有约定不明,导致分包结算产生纠纷;安全事故,导致施工企业对农民工承担责任;质量事故,导致质量扣款纠纷;包工头欠薪逃匿,导致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农民工重病,要求施工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个别农民工故意混淆雇用主体,要求与施工企业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等。以上这些纠纷在不规范的劳务分包中大量涌现,尤其是金融危机使得部分包工头对与企业的长期合作不抱信心,不愿意承担按照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见利忘义,混淆黑白,滥用政府对农民工的一些照顾性政策,已经给施工企业带来比较严重的影响和损失。

  对劳务派遣单位审查不严带来的风险。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约定的生产劳动。其特点是劳动力的雇用与使用相分离,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形成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设专节对劳务派遣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派遣单位履行所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甚至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都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如果施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人员,就必须对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营业执照等全面了解,对劳务人员的合同签订、保险缴纳、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因为施工企业审查、监督不到位,致使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给被派遣劳务造成损害的,施工企业需要与派遣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用合同受劳动法律调整的风险。雇用是雇工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工支付报酬。雇用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但它是劳动关系的普通形态,在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我们一般理解为如果能排除劳动关系,但又有直接提供劳动与直接支付报酬的关系,就可以定义为雇用关系。

  劳动合同虽说脱胎于雇用合同,但它们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合同类型。现在部分政府部门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即认为只要是单位直接使用了自然人劳动,都认为是劳动关系。如建设部某规范性文件提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如此一来,施工企业就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对直接雇用人员承担用人单位的一切责任和义务。而建筑施工行业用工的种类非常繁杂,一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意以雇用合同存在的用工方式,硬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劳动关系,甚至以未签订书面合同进行处罚;还有一些劳务工利用政府有关部门的这种错误认识,提出非分要求,主张不合法的权益,给金融危机下的施工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出现以上劳务合同风险的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还是法律规定缺失以及有关政策的冲突,严重冲击了施工企业固有的用工传统;而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上的弱势地位依然没有改变以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更使得这种风险继续加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文件《关于确认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的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建设部[2005]131号文件《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也规定:“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进行处理。”这两个部门文件一方面将应由民事法律调整的不规范劳务分包直接交由劳动法来处理;另一方面,无视雇用合同的法律地位,要求将施工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的情况均视作劳动合同关系,与上位法严重冲突。《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安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很显然,“用工主体责任”与“连带赔偿责任”是有区别的,前者直接确定了施工企业在劳动法上的责任,而后者仅是民事法律上的责任。对施工企业来说,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后,将无救济途径,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包工头追讨损失。从法院处理纠纷的实践来看,不规范的劳务分包并非无效。许多案例已经证实,分包合同可以作为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结算依据,包工头雇用的农民工由施工企业与包工头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是处理这类纠纷的基本出发点。

   另外,将合法存在的雇用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认为应由劳动法调整和规范,也是一种误解。首先,施工企业直接雇用的一部分人并不符合劳动者的条件。比如有的已经退休、有的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等;其次,雇用双方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仅是想短期利用自己的技术获得劳务收入,一些农民工也不愿意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的束缚,作为施工企业也只想短期利用其劳动,没有长期雇用的意愿;第三,雇用人员由项目经理部招用,而实际上,项目经理部不是法律上的“企业”,仅仅是一个临时内设机构,无权与他人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原建设部这种“直接雇用农民工,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观念并不正确。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看:“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其实已经对雇工保护提出了解决措施,相关部门不能再搞一刀切,否认雇用关系,否则只会造成执法、司法领域的混乱,更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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