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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盗刷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

编辑:王林 来源:光明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一)对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合同性质认识不一。法官对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合同的性质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持以下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合同类似于保管合同。持卡人的资金行为,实际上是持卡人作为寄存人将货币交由保管人(银行)保管,当持卡人提出取款要求时,银行依据凭证返还货币及利息。二是认为银行与持卡人的合同类似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合同实际上是借款人(银行)向贷款人(持卡人)借款,在持卡人取款时返还借款和利息。出现对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合同性质认识不一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合同是无名合同,现有法律对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在审理银行卡盗刷纠纷案件时,只能参照其他有名合同和自己的法律意识进行判断,难免出现认识不统一的状况。


  (二)对卡内资金的权利属性认识不一。相对于法官对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合同的性质认识不统一,目前,法官对卡内资金的权利属性也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是债权说。这种观点认为,持卡人将资金存入银行后,银行对持卡人存入的资金取得所有权,作为转让资金所有权的代价,持卡人仅取得相应的偿还请求权即债权。二是物权说。这种观点认为,持卡人将资金存入银行后,持卡人对于该资金仍享有所有权,银行对持卡人存入的资金仅取得使用权,作为转让资金使用权的代价,持卡人取得随时或以资金合同的约定取回资金的物权请求权以及利息的支付请求权。事实上认为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合同性质类似于保管合同的,则卡内资金的权利属性必然是物权说。


  (三)举证责任分配难。此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是个难题,主要原因在于银行和持卡人都难以证明:账户内减少的资金是被盗取还是持卡人本人或委托他人支取;持卡人是否妥善保管了银行卡及密码;取款所用的卡是否是伪卡等,而且侵权人支取款项往往是在异地异行,取证困难。这种情况下,法院将难以证明的事实的举证责任划分到哪方,该方就要面临败诉的风险。现实情况是,盗取款项的实际侵权人很难找到,银行卡盗刷纠纷案件一旦发生,银行和持卡人的证据均不多,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就成了审判该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所以法官在划分银行卡盗刷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要考虑诸多因素,必须要慎重。


  (四)当事人民事责任划分不统一。1.当事人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类型认识不统一。在审判实践中,大部分判决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是违约责任,但是也有部分判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判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原因是基于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而承担责任。判决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持卡人直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法官就将案件定性为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审理,其结果自然就是侵权责任;另一种原因是法官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银行有过错,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这其实也是侵权责任。2.归责原则不统一。在银行卡盗刷纠纷案件中,法官对民事责任的划分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也有不同,主要有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认为银行或持卡人有过错,所以要承担民事责任的,都是适用了过错责任原则。而有的案件审理,只审查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并不看当事人的主观状态,这就是适用了严格责任原则。3.归责结果不统一。同类型的事实、理由、请求的银行卡盗刷纠纷案件中,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时期的判决结果都不相同,有的判决银行承担全责,有的判银行与持卡人按比例承担责任,有的判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产生这种情况,主要原因是法官对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合同的性质和卡内资金的权利属性认识不统一、对银行和持卡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不统一,还有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官的判案思路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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