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合同法律风险相比,不当得利之债对企业来说算是冷门风险,风险虽然冷门,但是其疏于防范的后果不容小觑。
不当得利对普通民众来说还有些陌生,但是这一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直到今天的市场经济社会,不当得利仍然是市场主体经常遇到的问题,遇到此问题的企业也不在少数。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近期,一家施工类企业间接卷入一场不当得利官司,不当得利的被告是该企业员工,但员工所获得的所谓“不当得利”是代表企业的行为。最终在企业法务部的鼎力支持下,被告获胜。该案争议标的虽然不大,但实际上涉及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及法律权威等重大问题。结案后,也引发了企业对不当得利之债的重视、思考及热议。
6000元惹刑民俩官司
2013年3月,甲公司原职工朱某某从某县公安机关民警处得知,其原交给公安局的押金已被同单位钟某某领取,并复印了该领条。
2014年6月,朱某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钟某某退还其当时交入公安局的6000元押金。
这是怎么回事呢?事情的来由还要从2001年5月,朱某某利用看管仓库轮胎之便盗窃甲公司价值6000多元的废旧轮胎说起。案发后,朱某某被某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随后,朱某某哥哥主动代其向公安机关退赃6000元,同日公安机关开具00202283号押金收据。同年6月6日朱某某被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4日检察机关将朱某某定性为贪污罪,但以其犯罪情节轻微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原告朱某某遂获释。
同年12月10日,某县公安局根据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将6000元返还给受害单位,作为被盗经济损失补偿。某公司下属单位保卫科长被告钟某某受受害单位指派前往公安机关领取款项后,即将该退赃款悉数转交给单位。
这就是朱某某起诉钟某某不当得利的缘起。审理此案的基层法院认为:“某县公安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6000元返还受害单位,被告作为保卫科长受单位指派领取该款项,系履行职务行为,并无不当,且被告已按规定将领取的款项上交单位,并未占为己有,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6000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判决: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企业反思不当得利
该案争议标的虽然不大,但引发了企业对不当得利之债的重视、思考及热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如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则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是必须一方获得利益;二是必须他方受到损失;三是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得利人获益必须没有合法依据。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均不构成不当得利。当事人以不当得利为请求权基础提起诉讼,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必须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为: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而本案根本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首先,本案争议标的6000元是因原告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产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而由其交给公安机关的押金,不属原告损失,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只是认为情节轻微,并未否定其贪污犯罪事实。
其次,公安机关是按照法律规定及审批程序将该押金作为退赔款返还给受害单位的,并无不当,即便存在瑕疵,与钟某某及受害单位无关。
第三,被告钟某某从公安机关领取该退赔款系受单位指派,属于职务行为,且其领取后将款项转交给了单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如其占为己有,亦不构成不当得利,本案原告并不享有向被告钟某某主张返还的请求权,而是属于职务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其刑责。
据此可见,被告钟某某从公安机关领取退赔款并转交单位的行为不具有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的核心要件,故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不当得利探源
不当得利源自于罗马法,《十二表法》第7条规定,果实落在邻人的土地上,果树的所有人有权将其取回。从而以衡平理念创设了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德国民法典第812条第一款规定:“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给付或以其他方式由他人负担费用而取得利益的人,对他人负有返还义务。”不当得利制度已发展成为当代许多国家民法中用以调整私法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的民事法律基本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该制度设计的目的主要是纠正欠缺法律原因的财产转移,即通过法律干预、纠偏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及被解除等引起的财产转移后果,使一方有权请求他方返还无法律原因获得的利益,从法律高度上否定“损人利己”行为,有助于形成社会正确的价值观及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以保证财产转移的公平、有序、规范。
在不当得利制度中,要把不当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害的人,尽管也需要有受损人受到损害这一事实,但是受损人受损事实的成立必须以受益人获得不当利益为前提,而且其核心要件是所得利益须具有“无法律上的原因”情形。根据我国民法理论,债权形成有约定之债和法定之债之分。约定之债即为合同之债,法定之债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之债等情形。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给付的义务的请求权,基于债权的次生权为请求权,它不同于物权的支配权。在法律的制度设计中,存在着诉讼时效限制,即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请求权才能得到法律支持并获得实现;否则,当被告据此抗辩时,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优帝在《法学纲要》上说:“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在市场经济中,施工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如何依法、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既能拓展企业赢利空间、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又能大大提升企业良好的市场形象及品牌价值,强力支撑企业健康稳步发展。尤其要注意不当得利之债的特点与成因,有效防范其对企业的损害,坚持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树立并增强法律的敬畏感,使法治理念深入植根于企业广大员工之中,成为企业内部普遍而自觉的行动。不仅将其融入到企业体制、机制等常规管理程序之中,更重要的是要将其融入到企业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之中,真正构筑起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立体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