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郑将自己的车卖给小张,并与小张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小郑买车时的按揭贷款尚未还清,双方约定将小张首笔支付的购车款先用于清偿银行的按揭贷款,待银行先解押之后,小张再支付尾款,双方办理更名手续。
但在小张将首付款付给小郑后,小郑不仅没有按照约定清偿自己的按揭贷款,甚至不再继续按期还贷。随后,银行将小郑起诉至法院,要小郑立即结清贷款,还要拍卖该车偿还贷款。小张得知后直接找到银行,主动替小郑清偿了全部按揭贷款。而在得知小张为其偿还贷款后,小郑拒绝办理更名手续。
面对这种情况,小张应该怎么办?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小郑继续履行买卖合同,配合办理更名手续并返还代偿款项呢?
汪旺军律师评析,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前,对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存在按照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处理的各种救济路径。在上述案例中,从朴素的正义观出发,小张帮小郑还清银行贷款,小郑自然应当把钱还给小张。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小张要求小郑给付钱款,必须要找到最合适的救济路径。在小郑和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当中,小张非合同当事人,只能被称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但对于第三人来讲,因为第三人不能主动参与合同订立过程,因此只能被动地依靠法律上的特别规定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明确规定第三人在自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第三人自动取得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由此体现了法律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
民法典弥补了此前立法的不足,满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样性需求,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减少纠纷发生,使当事人可以适用更符合其真实意思的法律关系,选择更切合实际情况的法律救济渠道,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第三人代债务人偿还贷款后,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