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无因管理纠纷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所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确定的案由之一,上海法律网通过邀请专家律师撰稿、网站编辑人员搜集整理等方式在本专题中发布与无因管理纠纷有关的法律新闻、法律常识、法律法规、实践案例等文章,并邀请专家律师评析相关案例,以便尽可能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展示当前法院就无因管理纠纷案件所持有的审判观点。
汪旺军律师谈第三人代偿债务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问题基本案情:小郑将自己的车卖给小张,并与小张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小郑买车时的按揭贷款尚未还清,双方约定将小张首笔支付的购车款先用于清偿银行的按揭贷款,待银行先解押之后,小张再支付尾款,双方办理更名手续。但在小张将首付款付给小郑后,小郑不仅没有按照约定清偿自己的按揭贷款,甚至不再继续按期还贷。随后,银行将小郑起诉至法院,要小郑立即结清贷款,还要拍卖该车偿还贷款。小张得知后直接找到银行,主动替小郑清偿了全……
自作主张帮朋友还钱不适用民事追偿权,而适用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2006年8月15日,河南省内乡县的李某经朋友王某介绍向丁某借款2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逾期按月息4分计付利息。借款到期后,由于丁某找不到李某,王某便替李某还清了欠款。李某出现后,王某在多次要求李某偿还垫付款无果的情况下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自己为其垫付的借款2万元。 李某应诉认为,其向丁某借款2万元属实,但不应偿还王某垫付的款项。理由是:王某不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自己也没有委托王……
代偿侵权之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案情 2006年8月16日,黄某雇请付某到其个人承包的水库打鱼,后付某因翻船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黄某潜逃。黄某与付某均系某粮管所返聘员工,为维护社会稳定,粮管所与死者家属达成了由其先支付死亡赔偿金20.6万元,而将该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权转移给粮管所的协议。2006年8月23日,粮管所登报发表债权转移声明,称付某亲属对黄某享有的死亡补偿追索权已转移至粮管所,特通知黄某向粮管所履行死亡补偿义务。20……
无因管理之债案例分析案情介绍 2006年8月16日黄某雇请付某到其个人承包的水库打鱼,后付某因翻船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黄某潜逃。黄某、付某均系某粮管所反聘员工。为维护社会稳定,粮管所与死者家属达成了由其先支付死亡赔偿款计人民币20.6万元,而将该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权转移给粮管所的协议。2006年8月23日粮管所登报发表债权转移声明,称付某亲属对黄某享有的死亡补偿追索权已转移至粮管所,特通知黄某向粮管所履行死亡补偿义……
管理行为“无因”才构成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权的合法性、合理性,唯在于“无因”而为之。“无因”之“因”,乃为法定或者约定。“无因”之义,即非法定和约定。 因为有这么一个案例,引起笔者对无因管理的再度思考。 2005年3月14日,汪某因交通事故被送入W县人民医院治疗20日后,转到另一卫生院继续治疗40余日。同年7月21日,汪某因医治无效死亡。汪某父亲F某为其支付医疗费36711.2元(医保报销了12000元),办理丧事时,汪某……
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案情 2011年5月,周某因需钱急用,通过朋友姜某的牵线向某银行贷款3万元。同年11月周某与丈夫付某协议离婚后外出打工,一直未归还借款。某银行遂让姜向周某催款,因无法联系周某,姜某便代周某还清了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之后,姜某向周某催讨未果而形成纠纷。 分歧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姜某为了周某的利益,在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代周某偿还了借款及利息,双方形……
董甲、董乙与上海锦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董丙无因管理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锦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 原审被告董丙。 上诉人董甲、董乙因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二中院关于无因管理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3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永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葆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卓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美娣。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葆达。 原审被告张轶。 上诉人马永芳因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民一(……
王道亮与赵新伟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原告王道亮,男,汉族。 被告赵新伟,男。 原告王道亮与被告赵新伟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道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元锋和被告赵新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道亮诉称:2008年5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原告的12辆三轮车转让给被告,并约定由被告承包鑫川公司603洞口的矿石运输。2008年8月被告雇佣的三轮车司机……
无因管理纠纷经典案原告:黄桂英,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办人民路40号。身份证号码:362202630120008。 被告:彭晓萍,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399号。 被告:刘文胜,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江西省剑南街办解放北路17号。身份证号:362202691212011。 原告黄桂英……
以实例分析为基础对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进行区别我国尚未有民法典,但依据我国现有的民法体例来看,我国排除了起源于罗马法的准合同概念(即当事人之间并未订立合同,亦未有侵权行为,但依公平原则和公共政策将债权债务关系强加于当事人之间的情况),而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与合同、侵权行为等并列为债发生的原因。 无因管理较多地发生于本人因其事务被管理人管理而获得利益的情况,而不当得利是受益人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获得利益,……
无因管理致人财产丢失,疏忽看管也要适当担责2013年9月2日,四川省雷波县法院审结一起无因管理疏忽大意,导致他人财物失窃的赔偿案。2012年4月10日,王某骑上自己花7000余元买来才一个月的摩托车上班。到达目的地后,他将摩托车停放在公路一侧。 在摩托车停放点附近,有一采沙场正在作业中。中午时分,采沙场需要对石块进行爆破作业。一旦爆炸,飞出的石块可能伤及停放在公路边王某放置的摩托车。见此情况,在王某不……
浅析无权代理与无因管理之区别无权代理是代理制度的核心,而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两者虽是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因其具有某些相似性,人们往往容易混淆。笔者就根据自己的见解,对两者从几方面加以区别。 一、概念不同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而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
舍己救人是无因管理还是防止侵害?案情 2009年7月中旬的一天中午,12岁的少年王某与同班同学李某等人到河滩游泳。李某因水性不好被河水淹没并挣扎呼救,王某见状急忙游至李某身后奋力将其推向河岸。在其他同学共同帮助下,李某得救,而王某却因体力不支沉入水中,因溺水时间过长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王某的父母与李某的监护人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舍己救人的……
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制度一、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见义勇为行为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 理论上的研究目前还不多见。从已经颁布实施或正在征求意见的全国近30 个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来看, 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构成, 较为一致的都是将该行为界定为行为人职责以外的危难救助行为(均为“危难救助”字样, 但都具有这一基本涵义)。主要分歧在于: 一是见义勇为的内容或者说类型是否只限定于维护社会治安, 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是否属于见义……
无因管理案例分析案例: 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分析: 这……
涉外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一)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的根据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主动为他人管理某项事务的行为,也叫“无委托的事务管理”。债权人称为“管理人”,债务人称为“本人”。涉外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见,无因管理构成的条件是:1.管理的必须是他人的事……
无因管理的类型我国民法通则仅在第93中条对无因管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无因管理作出细化,国内外学者对无因管理的类型在学理上作了不同的分类。如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根据是否具备无因管理的主客观要件将无因管理分为无因管理和准无因管理(亦称不真正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完全具备无因管理的主客观要件,准无因管理只具备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而不具备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准无因管理又可分为三种类型:不法管理、误信管……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一文,其中的“为”字即说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己。这种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观上,使管理或者服务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区别于代理行为,代理行为的……
无因管理人的义务与权利管理人的义务包括: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权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本人的义务包括: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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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以上为无因管理纠纷法律实务专题研究的相关资料。了解无因管理纠纷案件的最新审判动向,掌握无因管理纠纷案件的最新审判观点,邀请专业的无因管理纠纷律师析法答疑。我们不代表审判观点,但是我们努力在接近审判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