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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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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自然人)
【类别】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来源】 《民法通则精要与依据指引》2005年版
【全文】

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属于公法范畴。在国际法上以国籍为标准,划分为本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个体,与法人的概念相对应,属于私法范畴,其实质是在市民社会追逐个人利益并使之最大化的市民。20世纪80年代,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市场经济,法学界对民事主体研究还不够深入,民法通则将公法意义上的“公民"作为民事主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以及法学理论的丰富,立法中已逐步采用“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
  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民事主体一般分为两类,即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成为民事主体。民法通则除对自然人作了一般规定外,还针对我国的国情,规定了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三种特殊形式: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因出生而取得,与民事权利能力有同一性,即不能以行为人不具有或欠缺行为能力而剥夺其主体资格。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平等的,不因民族、年龄、性别、财产多少等因素而不平等,这也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基本体现。当然,有的法律基于特别需要,对部分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进行限制。例如,公务人员不能同时从事与公务相冲突的事务。目前有的地方出现了高级别的官员辞职转向民营企业的社会现象,是否应该对此进行限制引起了不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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