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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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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
【类别】 基本原则
【来源】 《民法通则精要与依据指引》2005年版
【全文】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具有良好的主观心理状态,即善意、诚实、信用,对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应依正义衡平理念加以调整,从而达到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实现市民社会安全价值的目的。
  诚实信用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不道德行为的对立物,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也就必须把诚实信用原则由道德规范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赋予其以普遍的效力,使其成为在商品经济领域和整个民事领域反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通谋等不正当行为的重要手段。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相当广泛,主要体现在:第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第二,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谋取私利;第三,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第四,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订约后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性质上属于一般条款,其实质在于,当出现立法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法院可依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它是一项司法原则。一方面,它是法院解释契约,解释其他意思表示(如遗嘱),从而干预当事人民事活动的依据和指导原则;另一方面,它又是法院演进法律,填补法律漏洞的依据和指导原则。但法院在依诚实信用原则处理民事纠纷时,不得依此原则滥用自由裁量权,也不能违反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力度越来越强,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首先,在民商法范围内,广泛采用公示主义,通过国家主管机关的登记向社会昭示商品生产者的资产信用状况、不动产物权以及知识产权的享有状况;规定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通谋等原因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或可以撤销等。其次,在民商法范围外,制定了融民事、行政于一体的综合性单行法律,针对市场经济领域中的各种不正当行为运用综合性法律手段进行治理。属于这一类单行法律的,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此外,刑法亦加强了对违背诚实信用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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