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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摘 要]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本文从举证责任的含义、本质、免除、分配与证明对象等方面进行简单的分析、论述,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关键词] 民事诉讼 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及其本质
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被用以解决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问题以及在案件事实真伪不能证明时由谁负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制度。它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证明什么,即证明对象;第二,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即举证责任的分担;第三,举不出证据或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不利后果由谁承担。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基于此规定,人们往往把举证责任理解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或者将举证责任分析为双重含义,一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一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不尽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应承担的不利判决后果。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仅将举证责任定位于行为责任,第二种观点把举证责任分析为两层含义并揭示出两者关系,比第一种观点进了一步,但仍未抓住举证责任的本质,因为当事人是否为举证行为与承担举证责任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要揭示举证责任的本质,首先应该明确一个概念:事实真伪不明。事实真伪不明是指当事人所主张的、足以引起法律效力产生、变更或者终止的案件事实在辩论终结时仍处于真伪无法确认的一种状态。任何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在辩论终结时,法院对当事人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无非有三种判断,即为真、为假和真伪不明。在前两种情况下,法院很容易做出裁判。而对于第三种情况,法院为实现定纷止争、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仍然要进行裁判,将不利的法律后果分配于当事人一方。
由此可见,所谓举证责任一词,实有两层含义:一是结果责任,即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一方承担不利结果的责任;二是行为责任,即在结果责任所对应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证据的责任。而前者无疑是举证责任的本质,后者是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两者差异极大。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证明对象是指民事诉讼中对解决案件具有法律意义的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律事实。它是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主要部分,可分为两类:一是有关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二是一方履行或不履行义务,侵犯或未侵犯他方权利的事实。第二,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这些事实虽不涉及实体问题,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不加以证明,就会影响到实体问题的正确解决。第三,地方性法规和外国法律。审判人员认识的有限性决定了在具体诉讼中涉及到地方性法规和外国法律也可能成为证明对象。
三、举证责任的免除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有些事实因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和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当事人实际举证,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免除”。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免除了当事人对经过公证且不能用其他证据来推翻的事实的举证责任。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列举一些无需举证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能合法推定的另一事实;已为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举证活动不单是当事人孤立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除了根据案情向当事人提出举证要求,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在必要的时候,依据职权收集证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权限加以明确规定,切实体现了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的证据责任原则。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并没有真正解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因为它仍然停留在“谁主张,谁举证”这最一般表述的层面上,而未触及“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这一实质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后来的一个司法解释解决了这一问题,其相关的内容大致如下:(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2)在一些特殊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人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人对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4)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5)诉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若另一方当事人承认或者是法定的免证事实,则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无须负举证责任。(6)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由于诉讼活动不是一个静止的状态,而是一个运动的过程,因而举证责任往往会随着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而自然地、合理地转移。一般先是原告需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或主张)提供证据。原告举证充分后,再由被告答辩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样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的举证不足以对抗被告的举证,那么就可能败诉;反之,被告则有可能败诉。当然,双方如有新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还可以进行第二次、第三次举证,直到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止。如果双方举证不充分,则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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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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