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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小月月事件中演绎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新闻原文:

  河南商报记者宋晓珊报道,10月5日23时许,网友蓉荣在天涯论坛,首发极品女“小月月”国庆游上海的帖子。

  接下来,这个身高150厘米,体重160斤,以雷人举止和出位言行的小月月,迅速占据各大网站八卦头条。

  正在众网友为小月月展开口水战时,小月月的漫画版及相关网游疾速登场……(摘录时间:2010年10月11日)

律师点评:

  陈志群律师不想谈论事件本身,因新闻中提及小月月的漫画版及相关网游等,陈志群律师想借此谈谈关于演绎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小月月事件是以文字作品形式发布于天涯社区,其作者对此享有著作权,这点是毫无疑问的。

  关于以漫画、网游等形式表现小月月事件,这属于演绎行为,即漫画及网游等形式的作品属于演绎作品。演绎作品一般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是,演绎作品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新闻中的漫画作品等是否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关键要看“将文字作品改编成其他形式的作品(例如漫画等)”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仔细比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陈志群律师认为前述行为不在其中,因此涉嫌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那么,是否有办法规避上述法律风险?陈志群律师认为,演绎作品是基于原作品产生的,演绎作者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并不是完整的著作权,不能独立地行使。因此,演绎原作品,需要征得原作者以及其他对原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的同意。在实践中,要取得原作品的演绎权,演绎者通常需要取得原作者的授权许可,并依照约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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