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原文:
新华社记者周宇报道,国务院总理昨天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当前价格形势,研究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政策措施。会议确定了四项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律师点评:
面对上述新闻内容,想必有人马上会提出:行政干预价格有违法嫌疑,政府是不是有权利这样做呢?
陈志群律师认为,在特殊情况下政府依法对市场价格进行适当干预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价格法》第30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请注意,行政干预价格有两个限制条件:第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采用;第二,干预的范围和措施必须是适当的。
目前,通胀已经给我国社会造成了重大影响,显然已经符合前述的“特殊情况”,但是行政干预价格的对象必须限定于涨幅较高的成品粮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牛羊肉及其制品等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
因此,政府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市场进行适当调控,弥补市场失灵,是必要的,而且法律依据是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