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法治动态 >> 律师评论 >> 正文

律师点评:从“艳照门”谈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新闻原文:

  2008年1月26日有人在香港讨论区********区上传所谓陈冠希与阿娇私房照片,随后是陈文媛BOBO和陈冠希一张更为不雅的照片登场,28日开始便有人声称手握张柏芝的私房照,因为张柏芝与陈冠希也有过绯闻,果然晚间便有人将一张张柏芝的裸体做出不雅姿势的照片陆续上传到网络上…[2008年2月18日摘自腾讯网]

律师点评:

  媒体将上述事件称之为“艳照门”事件。“艳照门”中的私房照片是真是假或者其他是与非,我们暂且不论,该事件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更好地自我保护隐私?
  让我们一起看看我国法律对于隐私权是如何保护?⑴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宪法没有隐私权或私生活权利这一概念,但明确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而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⑵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公民人身权提供保护,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101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变通的方法,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构成侵权。从一定层面上说,这将包括隐私在内的合法人格利益纳入了直接的司法保护中。
  综上,目前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大多局限于民事方面。法律保护属于事后救济,这对当事人隐私的扩散和伤害并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因此,我们应当加强隐私保护意识,特别是情侣在热恋期内要注意保持一定的独立隐私,更不要轻易让情侣拍下自己的裸照。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