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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务履行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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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承受,而非由代理人承受,代理人仅对转委托人的选任的过失承担责任。
  (2)法人。债务人的使用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债务人利用银行开出信用证清偿债务时,应就银行开证延迟上的过失负同一责任。
  (3)使者。对于使者因过失而造成的传达信息延误、错误而造成的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债务人应负同一责任。
  (4)赴偿之债与送交之债中的使用人。赴偿之债是指在债权人住所地清偿债务,再此,债务人将给付标的物交由店员或运送承揽人对债权人为给付时,该店员或运送人就是债务履行使用人。送交之债是指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要求将给付标的物运送至清偿地以外处所之债务,如甲向乙购买某花瓶,原以乙之住所地为清偿地,乙应甲的要求将花瓶送至丙处。于此情形,通说认为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付运送承揽人时,已尽其义务,故运送承揽人不是债务履行辅助人,乙就运送承揽人的故意或过失不负责任。但如债务人负担送交第三处所的义务,则运送承揽人是其债务履行辅助人。
  (5)利用辅助人。所谓利用辅助人,指从对标的物有使用权能的债务人处取得利用、使用标的物的权利的第三人,如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可看作以利用辅助人为履行辅助人的特别规定。但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其本身已是可归责的事由,转租人不是他的利用辅助人,依法律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由第三人为给付约定中的第三人。如《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想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里,第三人就是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而存在的。
  (7)其他:如使用人的使用人。债务人为履行债务再使用他人,这种情况时有必要。依使用人能否再使用他人,可分为两种情况:? 使用人可再使用他人履行债务时,该间接使用人也是债务履行辅助人。如甲让花店于某日乙的生日时送玫瑰花于乙,丙是花店的店员,送玫瑰花至乙的住所,为花店的债务履行辅助人。丙因乙外出未归,托其邻居丁转交,则丁介入给付履行的 过程,成为花店的履行辅助人。? 使用人不得再使用他人履行债务时,如再使用他人,则是违约行为,直接负违约责任,次使用人有无过失在所不问。如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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