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处理的一个二手房买卖案件,最近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其中体现的法律问题颇具典型性,在此与各位分享和探讨。
案件基本事实:买卖双方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在签订意向书同时,买卖双方及居间方同时签订了一份三方《房屋买卖协议》(“买卖协议”)。该买卖协议仅有一份,由居间方保存,其中约定:房屋总价200万元,税费各付;买方首付款1万元;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买方支付第二笔房款90万,其余贷款支付;约定了买方逾期付款以及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且约定了买卖一方违约对中介方的违约责任。之后,由于中介公司擅自更换卖方房屋门锁,致使卖方愤怒,遂决定不进行买卖交易,双方未能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再后来,买方凭借上述意向书和买卖协议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这份买卖协议是否构成双方之间有关房地产买卖的真正合同。买方坚称,买卖协议,诚如其名,系双方之间的关于房地产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具备相关条款。卖方则辩称,该买卖协议是中介方绑架交易双方的伎俩,且仅有一份保存在中介方,不符合交易惯例,非双方之间的真实买卖合同;且,该买卖协议规定内容看,尽管具备房地产买卖的部分条款,但并不具备诸如房地产交付等关键条款,不成其为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交易习惯,更应该认定为三方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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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房地产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的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