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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性功能障碍是离婚的理由吗?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近日,陈志群律师连续接到几个类似的咨询,纯属偶然,都是因男方性功能障碍而产生的离婚纠纷问题。在此,陈志群律师将相关解答整理成文字,供公众查阅参考:

  性生活是婚姻家庭和睦美满的必要条件,一个缺乏“性福”的婚姻往往不会幸福。最高院曾颁布过一个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该文中明确提及“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情形。之后,新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有类似的表述。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更多地参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在同时满足“有生理缺陷”和“难以治愈”两个条件的情况下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进而在调解无效之后判决离婚。

  陈志群律师提示,如女方声称男方性功能障碍,则需要对此承担举证义务。如无法举证,且男方也不认可,则女方的离婚诉请往往会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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