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召开股东会是公司股东行使法定权利的基本形式。陈志群律师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具有人合和资合的特性,当高管或股东之间就公司事项存在争议时,召开股东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是公司健康存续的必要方式。
依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以下情形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具体规定如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陈志群律师提示,召开股东会前,召集人履行必要通知义务是保证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有效的必要程序。
依照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陈志群律师建议,股东应在公司章程就通知期限、通知方式和通知内容作出详细的约定,以便日后有明确的执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