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所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确定的案由之一,上海法律网通过邀请专家律师撰稿、网站编辑人员搜集整理等方式在本专题中发布与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有关的法律新闻、法律常识、法律法规、实践案例等文章,并邀请专家律师评析相关案例,以便尽可能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展示当前法院就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件所持有的审判观点。
股东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是不是一项民事权利? 问:股东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是不是一项民事权利? 答: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的规定,民事权利包括:1、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2、债权;3、知识产权;4、人身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是指对财……
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之立法缺陷四(股东起诉时间的矛盾) 立法缺陷四:股东起诉时间的矛盾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根据该规定,如果股东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的当日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自该日起就已经获得了起诉的权利。但根据该条款,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
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之立法缺陷三(没有意义的九十日诉讼时效)立法缺陷三:没有意义的九十日诉讼时效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试图为股东的起诉规定一个九十日的诉讼时效。 如果股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之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条款没有做出规定。因而不能认为九十日之后的期限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六……
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之立法缺陷二(受《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制约)立法缺陷二:受《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制约 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公司收购股东股权,导致公司股东人数发生变化和资本的减少,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股东和资本的变化属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又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和第十项之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和减少注册资本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
关于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的管辖陈志群律师认为,关于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的管辖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中的一般管辖规则,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
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之立法缺陷一(公司没有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股东股权的义务)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虽然规定了三种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情形。该条款赋予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退股的权利,这显然是为了保护在股东会中居弱势地位的小股东的利益。但由于《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种种漏洞,现实生活中小股东可能无法行使其退股的权利。本网律师通过一些理论研究和实例分析,发现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主要有四个立法缺陷。 立法缺陷一:……
陈志群律师谈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情形陈志群律师提示,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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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以上为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法律实务专题研究的相关资料。了解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件的最新审判动向,掌握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件的最新审判观点,邀请专业的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律师析法答疑。我们不代表审判观点,但是我们努力在接近审判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