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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专题研究

【导语】股权转让纠纷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所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确定的案由之一,上海法律网通过邀请专家律师撰稿、网站编辑人员搜集整理等方式在本专题中发布与股权转让纠纷有关的法律新闻、法律常识、法律法规、实践案例等文章,并邀请专家律师评析相关案例,以便尽可能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展示当前法院就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所持有的审判观点。
 可以取得但是尚未取得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应当以转让方具有股东资格为前提,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尚未取得通过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变更而有效取得股东权,就与第三人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自己依据前一股权转让合同即将取得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此时对于股权再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可以参照《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即可以将此种合同作为效力待定合同处理,如果再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取得了公司的股东资格,……
 未给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未能让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实际上存在两种形态,一种是出让股东未通知公司其他股东而直接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另一种则是在出让股东通知其他股东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后未让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一)出让股东未通知其他股东而直接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必须尊重其余股东的同意与优先购买……
 什么是股权转让自由原则?
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股权转让自由原则,是指股东有自主决定是否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何时转让、转让给何人、转让多少股份、转让价格多少等,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不得强制股东出让其股东权。确认股权转让自由原则,既有利于现有股东收回投资,又利于潜在投资人加入该公司而取得投资利益,从而从根本上尊重股东的投资自由,保持公司对投资者的魅力。根据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投资者一旦成为公司的股东,就不能退股,也不能取……
 什么是股权概括转让原则?
股东权的转让,指股东将蕴含股东权、股东地位或者资格的股份移转于他人的民事行为。股权转让后,凡是股东基于股东地位对公司所发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含自益权与共益权)均一体移转给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也就是说,股权一旦转让,则属于股东权的权利与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也应当由受让人继受,这就是股权的概括转让原则。股东权的概括转让原则决定了股东权转让的效果与一般财产权利的转让效果……
 上海帝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刘寅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分期缴纳出资股权转让中的几个问题)
律师评析:  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本案中的股权受让人的法律地位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受让人亦实际掌握着公司公章,但受让人利益和公司利益存在混同,在其既不履行已生效判决,去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又未得到公司股东会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其不具备代表公司做出意思表示的主体资格。具体分析,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其一,仅缴纳首期出资的股东可否转让股权?其二,受让人可否要求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补缴义务?其……
 陈敏刚与上海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场外取得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不受法律保护)
【裁判要旨】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还必须在国家允许的交易场所内进行。非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应当追究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责任。个人从场外取得的股票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股东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案号】(2008)汇民二(商)初字第695号;(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57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敏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股东同意程序未获通过的情形下,异议股东的购买条件
新《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这是立法为了维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人合性的原理出发作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实质上是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一种法律限制。  对于异议股东应以何种条件购买股权,法律未作明确。对此问题在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认为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有……
 黄元军等诉金锦建股权转让纠纷案(法院管辖争议)
律师点评: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亦是由于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所以本案中认定合同的履行地就成为了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关键点。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本案中,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注册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故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拟转让股权股东的通知义务及其要求
根据新《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就拟转让股权的股东而言,负有向公司其他股东的通知义务,在其拟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应当如实地将其拟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初步意向以书面形式(而不是以口头形式)通知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为了帮助收到通知的公司其他股东作出正确的判断,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书面通知中的“转让事项”应当包括拟转让股权股东的与第三人拟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拟受……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与否决权
新《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可见,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要履行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只需要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公司的其他股东,征求其意见,从而绕开了股东会无法或者很难召开的难题。与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的规定更具有弹性与可操作性,可以提高股权转让的效率,预防股权转让中的卡壳现象。新《公司法》第71条第2款为了促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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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以上为股权转让纠纷法律实务专题研究的相关资料。了解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最新审判动向,掌握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最新审判观点,邀请专业的股权转让纠纷律师析法答疑。我们不代表审判观点,但是我们努力在接近审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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