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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专题研究

【导语】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所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确定的案由之一,上海法律网通过邀请专家律师撰稿、网站编辑人员搜集整理等方式在本专题中发布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有关的法律新闻、法律常识、法律法规、实践案例等文章,并邀请专家律师评析相关案例,以便尽可能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展示当前法院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所持有的审判观点。
 关于股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权益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关于股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权益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人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而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  公司公章被侵占,由于公……
 关于董事或者高管人员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新《公司法》并没有像忠实义务的违反那样作出较为详细的列举式规定,所以给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判断带来了困难。结合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观点,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董事是否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应掌握以下方面:  1、董事主观上是否存在善意的判断标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必须是善意的,这是董事在履行其职务时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的主观前提要件,这一要件要求董事主……
 关于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与公司交易之限制的违反  这在公司法上又称为对自我交易禁止的违反。董事等对外代表公司,所以当董事与公司进行交易时,相当于民法中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虽然公司与董事之间是委任关系而不是典型的代理关系),当事人双方利益存在对立和冲突,且当事人一方为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时,董事个人利益更容易与公司利益相冲突。在没有具体规范对公司董事进行规制的情况下,只能依靠董事的良……
 股东代表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股东一般处于公司管理边缘,对于公司管理和决策的情况大多并不掌握的情况下,应当坚持由了解案件事实、实际掌握和控制关键证据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具体分配时,原告股东应对存在的损害事实、侵害行为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作为被告的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损害行为不存在或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要承担败诉后果。  在公司或者被告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原告股东提供诉讼费用的担保时,……
 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
 诉因是民事主体发动民事诉讼的原因,民事主体之所以提起民事诉讼,是因为其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必须是认为公司利益受到他人的损害,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是少数股东行使派生诉讼权利的前提。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一般应以损害实际发生为条件,对可能发生的损害一般不应准许其行使代表诉讼权,否则有司法过度干涉公司经营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少数股东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所实施行为的效力判断标准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行为效力的判断标准  董事与公司的自我交易在公司法上仅仅是受到限制的行为,而并不是绝对被禁止的行为。在公司章程中,通过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其他交易。一般认为允许进行自我交易的情形主要有:自我交易的利害关系人必须首先向公司披露这种交易的性质以及自己在此项交易中所享有的利益;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关系
实践中对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往往与之签有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对公司与其之间的相关权利义务作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当存在类似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公司得依协议约定追究违反相关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当无疑问。但如果没有类似协议,对于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参与竞争公司的设立、运营等应为是否得依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起诉?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本身属于忠实义务的范畴,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关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适用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滥用股东权利的责任以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关联行为中也都有涉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从《民事案由规定》的设置来看,并无单独为该两条条文设定专门的案由,若滥用股东权利或利用关联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而涉诉的,亦应属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与前述已经进行讨论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不同……
 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本质
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究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之本质,实为侵权行为之一种。故其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论证亦应遵循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之基本逻辑。  需要注意的是,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是否需要考量行为人之过错?而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赔偿责任来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字面解读,只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被告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的文字表述,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为被告。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所谓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公司授予的一定职权(具体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具体化),否则将违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      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能够成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适格被告?公司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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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以上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法律实务专题研究的相关资料。了解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最新审判动向,掌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最新审判观点,邀请专业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律师析法答疑。我们不代表审判观点,但是我们努力在接近审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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